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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如何理解最高法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5-08-07 21:18编辑:admin已有: 人阅读


  近日,最高法出台新解释,其中一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规定引发热议,让“社保”话题迅速登上各平台的榜单前排。

  据最高法发布的这项规则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双方产生劳动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告诉,这项规则吸收了当前审判实践中有一定共识的裁判规则,事实上称不上一项社保方面的“新规”。

  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明确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已经构成。目前各地法院对这类劳动争议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口径,那就是认定“不缴社保”的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值得注意的,“这一规则的确立,厘清了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沈建峰指出,此前法院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有两种相反的裁判口径。

  一种是不予支持。有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先同意不缴纳社保,后续又想以不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是有违诚信的。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曾提到:“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还有地方,比如依据“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接受媒体时也指出,确立此项规则的原因之一就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吴景丽表示,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近年来,社保征管强度以及各地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该解释公布后,有网友担心这项规则未来会否给一些用人单位比如中小企业,以及部分劳动者造成潜在的压力。

  沈建峰指出,“在经济形势压力较大的时候,人的短期理性会导致忽视对远期风险的关注。”沈建峰表示,但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生老病[*]伤以及失业风险难以消灭的情况下,制度性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机制还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而对于如何平衡好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经营的关系,则有专家指出,可以考虑围绕降低企业费率等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在社保征管强度上升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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